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3(关于交通违法处罚时效的分析!)
关于交通违法处罚时效的分析。
我国之所以规定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处罚,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一起3年前的违章行为等到3年后再处罚,不能够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年检年审是考查车辆以及驾驶员在下一年是否具备继续行驶和驾驶资格的重要环节,而有关的肇事及违章行为又是证明其是否"称职"最关键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些违章行为进行记载,使其顺利通过审验,那这种年审就失去了意义。电子监控反映交通违章"现场"是违章处罚最直接有力的证据。而所有拍下的违章行为直到3年后才处罚,这种现代化的电子设备的使用也没有了意义。
《交通法规扣分细则》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
10.乘客与驾驶人聊天、说笑打闹干扰驾驶。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可见追究交通违章行为是有"时效性"的。
尽管在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交通违章处罚的"时效"时间,但这种时效实际上是存在的当年所扣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就是最好的佐证。
虽然从情理上分析交通违章行为超过一年再进行处罚的意义并不大了,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期是两年。如果有的交管部门以此作为自己处罚行为延迟的理由,从受罚人的角度想要对抗这一结果应该也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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